独立法条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三章 农产品标识

第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 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 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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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