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农业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部属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由农业部发放,具体工作由部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省级以下(含省级,下同)农业管理部门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和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并报农业部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证件应当加盖发证机关印鉴。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农业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部属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由农业部发放,具体工作由部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省级以下(含省级,下同)农业管理部门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和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并报农业部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证件应当加盖发证机关印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