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农业行政执法证由农业部统一制定(见附件1略),并负责监制。农业行政执法证加盖农业部执法证件专用章。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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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