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发证机关或者持证人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业行政执法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职权或者在非公务场所使用农业行政执法证的; (二)利用农业行政执法证谋取私利,违法乱纪的; (三)伪造或倒买倒卖农业行政执法证的; (四)使用伪造的农业行政执法证的; (五)冒用农业行政执法证的; (六)其他违反证件管理规定的行为。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