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农业行政执法证: (一)调离农业行政执法岗位的; (二)死亡的; (三)退休的; (四)辞去公职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五)审验不合格或者到期未经审验的; (六)发证机关认为应当收回的。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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