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农业行政执法证: (一)调离农业行政执法岗位的; (二)死亡的; (三)退休的; (四)辞去公职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五)审验不合格或者到期未经审验的; (六)发证机关认为应当收回的。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农业行政执法证: (一)调离农业行政执法岗位的; (二)死亡的; (三)退休的; (四)辞去公职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五)审验不合格或者到期未经审验的; (六)发证机关认为应当收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