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农业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审验制度,每两年审验一次。持证人所在单位应当于发证后的第二年的第四季度将持证人的农业行政执法证件及有关材料报发证机关,经审验合格的,由发证机关加盖验审印章。 发证机关对持证人的下列情况予以审验: (一)持证人执法工作考核情况; (二)持证人参加培训的情况; (三)持证人执法违纪或重大执法过失的情况; (四)持证人受奖励和处分的情况; (五)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