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持证人丢失、毁损执法证件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由所在单位报请发证机关注销,并公开声明作废,经发证机关审核后可补发新证。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