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持证人丢失、毁损执法证件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由所在单位报请发证机关注销,并公开声明作废,经发证机关审核后可补发新证。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