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农业行政执法证件,不得损毁或者转借他人。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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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