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农业行政执法证件,不得损毁或者转借他人。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