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大运河遗产保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大运河遗产保护基金,用于大运河遗产保护。大运河遗产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大运河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大运河遗产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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