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国家设立的大运河保护和申遗省部际会商小组,协调大运河遗产保护中的重大事项,会商解决重大问题。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主管大运河遗产的整体保护工作,并与国务院国土、环保、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合作,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 大运河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依法与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合作开展工作,并将大运河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国家设立的大运河保护和申遗省部际会商小组,协调大运河遗产保护中的重大事项,会商解决重大问题。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主管大运河遗产的整体保护工作,并与国务院国土、环保、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合作,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 大运河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依法与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合作开展工作,并将大运河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