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国家实行大运河遗产监测巡视制度,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定期发布监测巡视报告。 大运河遗产监测由国家、省级和市级监测系统构成,包括日常监测、定期监测和反应性监测;大运河遗产巡视由国家和省级巡视系统构成,包括定期巡视和不定期巡视。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