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将大运河遗产所在地辟为参观游览区,必须保障公众和大运河遗产的安全。 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服务项目,必须符合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 大运河遗产参观游览区保护、展示、利用功能突出,示范意义显著的,可以公布为大运河遗产公园。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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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