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将大运河遗产所在地辟为参观游览区,必须保障公众和大运河遗产的安全。 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服务项目,必须符合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 大运河遗产参观游览区保护、展示、利用功能突出,示范意义显著的,可以公布为大运河遗产公园。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将大运河遗产所在地辟为参观游览区,必须保障公众和大运河遗产的安全。 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服务项目,必须符合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 大运河遗产参观游览区保护、展示、利用功能突出,示范意义显著的,可以公布为大运河遗产公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