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九条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表; (二)设计的主要内容、技术依据、可行性论证及主要抗震措施; (三)工程勘察报告; (四)结构设计计算的主要结果; (五)结构抗震薄弱部位的分析和相应措施; (六)初步设计文件; (七)设计时参照使用的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 (八)对要求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应当提供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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