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八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内容包括:建筑的抗震设防分类、抗震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抗震概念设计、主要结构布置、建筑与结构的协调、使用的计算程序、结构计算结果、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抗震性能评估等。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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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