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七条

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委员分别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聘任。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应当由长期从事并精通高层建筑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科研、教学和管理专家组成,并对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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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