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 第五条独立法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五条在抗震设防区内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报告。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