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

在抗震设防区内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报告。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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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