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应当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确保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达到规范规定的抗震设防目标。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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