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 第三条独立法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