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三条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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