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颁布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59号)同时废止。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