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颁布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59号)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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