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 本规定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