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