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