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甲级(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其中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应当分别由具有高层建筑设计经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承担。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