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25日内,组织专家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建设单位。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