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25日内,组织专家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建设单位。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