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农业植物疫情报告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植物检疫机构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报告农业植物疫情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对于境外新传入或境内新发现的潜在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疫情发生地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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