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农业植物疫情报告
第八条
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农业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报告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农业植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置情况,农业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20日前将各省汇总情况报告农业部。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农业植物疫情报告
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农业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报告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农业植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置情况,农业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20日前将各省汇总情况报告农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