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农业植物疫情报告

第五条

县级以上植物检疫机构负责监测、调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疫情,并向社会公布农业植物疫情报告联系方式。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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