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章 农业植物疫情报告第五条县级以上植物检疫机构负责监测、调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疫情,并向社会公布农业植物疫情报告联系方式。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