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的具体工作。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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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