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植物疫情,是指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充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境外新传入或境内新发现的潜在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情况。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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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