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植物疫情,是指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充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境外新传入或境内新发现的潜在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情况。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