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农业植物疫情通报与发布

第十六条

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农业植物疫情。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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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