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农业植物疫情通报与发布

第十五条

农业植物疫情发生地的市(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在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疫情后,及时向社会通告相关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具体情况,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防控工作。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