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农业植物疫情通报与发布

第十二条

农业部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从境外新传入或境内新发现的潜在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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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