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

第七条

桥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桥梁建设期间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各项安全与防污染保障措施。

桥梁施工单位在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在施工期间,桥梁施工单位应采取下列措施,维护良好的作业秩序,保障桥梁施工水域水上交通安全。

(一)配备相应安全和应急设施设备,落实专业力量,做好施工水域安全警戒和应急处置;

(二)按规定设置助航标志和有关警示标志,并做好维护工作;

(三)严格执行施工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合理安排施工计划与进度,优化施工组织及施工工艺,尽可能减小对通航水域的占用和对水上交通安全的影响;

(四)加强施工船舶、设施的安全管理和船员教育,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

(五)对水上交通安全影响较大的建设工程,应制定并落实专项通航安全保障方案和现场维护措施。

监理单位应履行监理职责,监督督促建设单位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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