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第十八条船舶在桥区水域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时,应立即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组织自救、互救,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轻可能对水上交通和桥梁安全造成的危害。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