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第十七条任何单位、船舶和个人发现桥区水域导助航标志移位、损坏、灭失及其它有碍水上交通安全的异常情形时,应及时向海事、航道管理机构报告。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