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船舶和个人发现桥区水域导助航标志移位、损坏、灭失及其它有碍水上交通安全的异常情形时,应及时向海事、航道管理机构报告。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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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