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 第三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条本标准所称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过程中,危害程度大和整改难度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隐患。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