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第三条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过程中,危害程度大和整改难度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隐患。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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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