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本判定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判定情形与本判定标准相关情形不一致的,以本判定标准为准。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