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港口工程或航道工程施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高桩码头结构未按设计要求的“先削坡后沉桩”工序施工,或接岸结构超负荷堆载;
(二)沉箱牵引上船作业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或技术规范要求,或沉箱浮运未验算吃水深度、压载和浮游稳定性;
(三)板桩码头在锚锭与拉杆结构完成前,进行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开挖;
(四)水下爆破作业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或技术规范要求;
(五)临时码头使用前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或技术规范要求验收。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