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隧道工程施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隧道洞口高陡边仰坡未按设计要求进行加固防护和监测;

(二)实际地质条件与勘察设计文件严重不符或围岩级别跨等级变化时,未按规定进行动态设计;

(三)隧道施工过程中,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或技术规范实施,或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达到或超过限值后仍继续作业;

(四)瓦斯隧道的防爆供配电系统、瓦斯检测系统、通风系统未按技术规范设置或系统功能失效,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限值时未采取有效处理措施,高瓦斯工区和煤(岩)与瓦斯突出工区的作业机械未采用矿用防爆型。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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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