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隧道钻爆法施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开挖方法、支护参数未按设计要求或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或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开挖方法、支护参数;

(二)施工中出现涌水突泥、高压喷水、出水量突然增大、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掉块等突发性异常情况,未停工撤人;

(三)隧道未开展监控量测、未开展超前地质预报,或监控量测超过预警值未采取有效措施;

(四)非全工序机械化作业的IV级及以上围岩地段仰拱与掌子面的距离、二次衬砌与掌子面的距离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或技术规范控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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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