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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