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 第四十条独立法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