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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