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