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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