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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