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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