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第三十三条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