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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