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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