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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