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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