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第二十七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