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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